因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控集团”,或“招标人”)装潢办公用房等工程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特邀请各招标代理单位参加本次工程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比选。现将比选的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工程概况:产控集团办公用房装潢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工程的设计、智能化工程设计(可能涉及中央空调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跟踪审计、办公家具采购、设备设施采购、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可能涉及中央空调施工招标)以及上述工程咨询等服务,也包括在整个装修过程中,招标人要求开展的与装修工程相关的其他服务或工作。
二、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三、投标资格要求(需同时具备以下叁项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取得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范围包含招标代理及工程招标、造价、咨询等;
2.投标人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且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通过备案;
3.投标人应通过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及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组织的2018年度招标代理企业动态考评,并取得相应考评结果。
四、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1.组建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小组,拟定工作计划,并报招标人确定;2.编制设计、监理、施工、办公家具采购、设备设施采购、跟踪审计等发包模式、标段划分方式、计价模式、合同形式和招标方案等,并报招标人确定;3.负责办理招标申请及备案手续;4.按照南通市公管办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5.负责编制与装潢相关的各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6.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并报招标人方审定;7.负责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放招标文件;8.协助招标人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负责对投标人的疑问进行解答;9.负责制作并发放工程量电子文本;10.负责编制各项工程的工程标底;11.负责编制投标报价控制价,并报招标人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的投标人;12.负责签收潜在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13.负责组织开标会议;14.协助成立专家组,负责组织专家评标会议;15.负责处理招标文件的澄清、答询等事宜;16.协助招标人确定中标人;17.负责汇总、上报评标结果;18.负责办理中标结果公示手续;19.会同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20.负责办理《中标通知书》的发布和送达等相关手续;21.负责草拟各类工程合同并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洽商、签订合同;22.负责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收集整理与招投标相关的全部档案资料及其他有关事宜;23.招标人委托的,与招标代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五、投标要求
1.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书时需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⑴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⑵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投标人需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通过备案的证明文件;⑶通过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及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组织的2018年度招标代理企业动态考评,取得相应考评结果,并提供证明文件;⑷编制工程清单、标底及公开招标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所需时间的承诺书;⑸报价单以及完成本项招标咨询服务工作的总费用(本次代理咨询服务费用采取一次包定);⑹投标单位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封装要求:投标需要用文件袋密封,封口加盖单位印鉴公章;封面上注明投标单位投标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3.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月28日下午16:00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投标文件的,视为废标)。
4.投标地点:南通市工农路486号综合楼710室(集团办公室)。
5.投标形式:由投标代表人以密封方式当面递交。
6.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513-85537186。
六、评标办法
1.本次招标代理单位比选,通过价格单因素确定服务机构,即符合资质及所有投标要求的单位最低报价者为中标单位。
2.本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柒万贰仟元(小写:72000元,超过控制价报价的为无效报价),报价中包括与该工程相关的、需要发生的及所有标段招投标工作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服务费、招标文件编制费、交易中心相关工作费用、开评标费用、手续费、材料费、专家评标费、伙食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城际交通费(如有)、人工费、劳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涉及本工程所有招标相关工作均为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如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合同价不予变更,因此在报价时,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3.对中标的单位,将由招标人与其签订招标代理服务协议;对未中标的单位,其投标书概不退还。
七、特别说明
1.招标人保留根据实际情况终止该项工作的权利。如招标人致函中标人终止该项工作,则本项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终止,同时合同自然终止,且招标人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2.其他未尽事宜,可在投标截止日前向招标人咨询,招标人对本招标说明书具有最终解释权。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8日